黃大仙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(2016年度修訂)
一、 會名:
本會定名為「黃大仙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
二、 會址:
九龍黃大仙正德街102號
三、 宗旨:
1.促進學校與家庭間的緊密聯繫,共創教育好環境。
2.配合本校之辦學精神,討論共同關心事宜,合力提高教育質素。
3.鼓勵家長教師交流經驗,共策教子之良方。
四、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
1. 會籍:
1.1 普通會員:凡本校就讀之學生,便自動成為普通會員,惟每一家庭只可派一代表參加,每年均須繳付會費。
1.2 當然會員: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,均為「當然會員」,不須繳付會費。
1.3 名譽會員: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邀請社會賢達、本校舊生、舊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前任校長、主任、教師任本會「名譽會員」,不須繳付會費。
2. 權利:
2.1 普通會員:在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可享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的權利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。
2.2 當然會員:在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可享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的權利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。
2.3 名譽會員: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,但沒有投票權。
3. 義務:
3.1 出席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
3.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。
3.3 普通會員每年均須繳付會費。
五、 會費:
常務委員會須向會員徵收會費,所得款項用作本會開支,如紙張、通訊、印刷、文具等及進行有助達致宗旨之活動。每年會費為50元(由每年九月至翌年八月)。如會費有所修改,必須由常務委員會開會通過。若會員自動退會,已繳交款項概不退還。
*註: 每個家庭作一單位計算。如果有個別情況或困難而未能繳交會費,請以書面形式向本會反映,本會將酌情處理。
組織:
1.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。
2. 會員大會:
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每年九月至翌年八月期間召開大會一次。出席會員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十,大會方為有效。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,得於十四天內 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,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為有效。會員大會之權責:
2.1 通過及修訂本會會章。
2.2 推選下一屆常務委員。
2.3 通過本會財政報告。
2.4 改進及推展會務。
3. 常務委員會(簡稱常委會)
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會務由常委會執行。常委會共有常務會員十五人,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。副校長或由校方委任之主任為本會當然副主席,其餘職位由常委會互選擔任。常委會職位及職責如下:
3.1 主席一人(家長出任)
3.1.1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。
3.1.2 領導常委會執行會務,在會員大會中,負責報告會務,並協助籌組常委會會員之推選。
3.2 副主席二人(副校長或由校方委任之主任、家長各一人出任)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;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。
3.3 文書二人(教師、家長各一人出任)
3.3.1 協助主席擬訂會議議程。
3.3.2 負責記錄會議內容,於每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將記錄副本交各委員及校方存檔。
3.3.3 處理對內、對外的文件,並妥當保存一切檔案。
3.4 司庫二人(教師、家長各一人出任)
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及財政,每年制定結算書,在常委會中報告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3.5 康樂四人(教師、家長各二人出任)
籌備各項有關聯誼、康樂、學術和經驗交流聚會等活動。
3.6 總務四人(教師、家長各二人出任)
負責聯絡及協助推行一切會務工作。
3.7 顧問
校監及校董為當然顧問。
*註:
a. 若有常委會會員離職,其空缺順序由最高票數之候選委員填補。
b. 新一屆常委會會員選出後,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新舊委員聯席會議,待一切職務移交妥當,舊常委會才告解散。
4. 特別會員大會
若有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會員以書面就同一事情提出動議,常委會須於兩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七. 管理及行政
1.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主席於開會前一個月,須以書信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2. 周年大會議案,須經過半數出席之會員通過,方成定案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
3. 常委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。每次出席會議人數,最少為常委會會員之半數。投票決定議案時,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。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,而無合理原因解釋,其職務將自動被解除,其空缺由候選委員填補。
4. 除當然會員外,常委會委員之任期為兩年,再當選之委員可以連任。
5. 常委會會員均為義務性質,無任何薪酬。
6. 所有會議記錄副本須交校方存檔。
7. 若發現任何議案有違反本會宗旨者,校董會有權予以否決。
八、 財政
1. 司庫將收到之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銀行,提取款項,支票須經一位家長委員與一位教師委員同時簽署方可生效,家長委員包括副主席或司庫;教師委員包括副主席或司庫,簽署組合有以下四種:
1.1 家長副主席與教師副主席
1.2 家長副主席與教師司庫
1.3 家長司庫與教師副主席
1.4 家長司庫與教師司庫
2. 一切支出,須為本會行政費用或以達成本會宗旨為原則。
3. 本會如有欠債,則由應屆之負責委員(司庫)及兩位副主席負上責任。
4. 司庫在每次常委會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,並制訂財政年度收支算表。經義務核數師/員核妥後,再交常委會審核,並交由會員大會通過。
九、 核數由常委會選出/邀請一名義務核數師/員,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核算全年收支賬項。
十、 解散及修章
1. 會章如有任何修訂,均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會員通過,方可交常委會進行修訂。
2. 會章修訂後,須由文書於一個月內送交各委員及校方存案。
3. 如要解散本會,有關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通過,方能生效。本會解散後,所餘資產由會員大會通過,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團體。
附則:
一.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。
二. 本會不受理家長、會員或職員間之糾紛。